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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事莫冲动!之前蓬溪的一起持刀伤人案件,导火线竟是......
2016年3月13日晚上10点左右,蓬溪县赤城镇某烧烤店附近发生一起持刀伤人事件,导致一人受伤。案件发生以后,蓬溪县公安局迅速介入,在强大的法律震慑力面前,遂宁市船山区籍贯的犯罪嫌疑人林某某、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
(图片源于网络)
经查,事发当晚,犯罪嫌疑人林某某、梁某某在案发附近某烧烤店吃饭时,因为琐事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口角纷争。随后,林某某和梁某某商量对周某某实施报复行为,并由林某某手持砍刀、梁某某手持钢管追到已经离开烧烤店的周某某。将周某某拦住后,林某某用砍刀对周某某的右手手腕神经、笕桥、血管等处疯狂乱砍,而梁某某则手持钢管对周某某头部、背部等部位进行殴打。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,周某某右前臂裂创、右前臂肌腱断裂、头皮挫裂创,均属轻微伤。
(图片源于网络)
2016年8月12日,蓬溪县公安局依法向蓬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蓬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,林某某、梁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,已经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。但考虑到二人在主动投案自首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属于自首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据悉,该案件已由蓬溪县人民检察院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▍来源: 蓬溪城市在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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